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保護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發揮生態綠心地區的生態屏障和生態服務功能,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省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改革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將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修改為“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經濟和信息化”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將第十條中的“住房和城鄉規劃”、第四十條中的“城鄉規劃”和第四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將第四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將第四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條中的“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第二十五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林業”修改為“森林防火”。
三、將第七條中的“應當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相銜接”修改為:“應當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相一致”。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其草案由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擬定”修改為:“其草案由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組織擬定”。
五、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應當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所確定的生態綠心地區以及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控制建設區界線,向社會公告。”
六、刪除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逐步退出現有工業項目”;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生態綠心地區的工業和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退出。”
七、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修改為“按照下列程序和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將第二款修改為:“省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協調機構應當會同前款規定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明確審批流程等,提高工作效率;對建設項目有關事項許可后,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進行跟蹤監督。”
八、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制度”修改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制度”。
九、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上級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修改為“監察機關”。
十、將第四十二條中的“限期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限期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十一、將第四十三條中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逗鲜¢L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